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区别
1、行为主体有所不同。
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发起人或股东。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当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就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者单位时,则分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资金不足,经与其他股东存在共谋,采取虚报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则行为人与其他股东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二是行为人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共谋,未出资或部分出资而骗取公司登记,则此种行为同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应进行数罪并罚。
2、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
而虚假出资罪则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
3、行为表现不同。
虚假出资罪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罪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而取得公司登记。
4、欺诈行为的对象不同。
虚假出资罪所针对的包括公司登记主管机构,还包括其他真实出资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仅针对的是公司登记主管机构。
5、行为目不同。
虚假出资罪则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虚报注册资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
6、行为关系不同。
虚假出资罪发生于公司发起人、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但就发起人或股东整体而言,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则并不知道公司注册资本系虚假。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于申请公司登记人与登记管理部门之间。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既虚假出资又实施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则分别构成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