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