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公司给发了邮件offer,然后点击了确定接收按钮,邮件附件有一份录用通知:最后注明 已确认接受此录用通知函的人员,如提出解除或取消录用通知函的,则应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5,000 元作为 违约金。目前三方没有写没有寄,这个有法律效力吗,需要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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