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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合同实施过程

[单选题]

某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861日,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了2个月;201871日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台了新政策,直接导致承包人计入总造价的税金增加30万元。关于增加的30万元税金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 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承担,理由是国家政策变化,非承包人的责任
  • 由发包人承担,理由是国家政策变化,承包人没有义务承担
  • 由承包人承担,理由是承包人责任导致延期、进而导致税金增加
  • 有发包人承担,理由是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责任,发包人承担政策变化责任
非法学生尝试解答一下,不一定对哈~ 违反合同的约定拖延工期,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577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3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对拖延工期的责任没有特别约定,因此按照前述577条和583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表于 2022-04-26 15:06:17 回复(0)